隨著公益參與方式日益多元,雅文基金會亦時有接獲民眾及支持者詢問:若希望於身後透過妥善安排,持續支持聽損兒童及其家庭,是否能透過遺囑、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方式進行規劃。由於相關安排涉及法律、保險及稅務等專業領域,因此我們特別邀請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全正,從一般法律觀點介紹常見的公益捐贈規劃方式,協助讀者建立基本認識。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資訊參考,協助讀者了解常見的公益捐贈規劃方式。由於每個人的家庭、財務及保險狀況不同,如有實際規劃需求,建議先向熟悉您個人情況的律師、保險顧問、會計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進一步諮詢,以獲得符合自身需求的個人化建議,讓愛與關懷得以依照您的心願妥善延續。
作者: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全正主持律師
有些人在安排離開後的規劃,除了希望照顧家人,也可能想延續對公益團體的支持。但這不是個容易開口的話題,除了有擔心或焦慮,我想也是因為心裡同時惦記著兩件事:家裡的家人、孩子的生活要照顧好,也希望把一部分心意透過公益團體留給需要幫助的孩子。以下要談的,是法律上如何讓這兩件事不打架。
一、照顧家人和留一點給公益,不是二選一
民法讓您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只畫出最低程度的那條線: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這是法律對於繼承人權益的衡平;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第1223條),剩下的部分您想怎麼安排,皆予以尊重。
然而實務上常被誤會的是,捐的金額萬一超過那條線,遺囑是否會無效?答案是並不會整份無效的,只是特留分不足的繼承人,可以就不足的數額從受遺贈的財產中扣減(第1225條)。所以不必縮手,當然,預先把數字算過一次最好。
筆者個人的觀察是,家族爭執多半不是因為捐了,而是因為家人事後才知道。因此,趁您身體與意識都還好的時候先說出來,通常比任何條文都有效。
二、如何確保這筆錢公益團體真的用在需要幫助的孩子身上
可以透過「專款專用」的方式做,把用途寫進遺囑,就捐款成為附有義務的遺贈(民法第1205條),受贈的一方要在所受利益的範圍內履行,例如寫明「供財團法人○○基金會用於聽損兒童早期療育課程補助」,基金會收到捐款後,就需要依照您的指定用途使用這筆款項,確保捐款真正用在您希望支持的服務上。
有三件事會讓這段文字更有力道。
- 用途具體但不需寫死,時間一拉長,需要幫助孩子的需求可能會變。
- 事前先跟公益團體談過,用途可不可行、能不能回報使用情形,都能讓執行更加落實。
- 指定遺囑執行人(第1209條),讓遺囑上的事直接有人負責辦完,少一分後續家屬自己協調時可能的阻礙。
另外,如果金額較大者,也可以考慮公益信託這條路(信託法第69條、第70條),設立與受託人都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程序比立遺囑繁複一些,但也相對更為嚴謹。
三、把保單受益人改成公益團體,簡便且實際
另外也常聽到想用保單來做規劃做公益捐贈;事實上,保險法所稱的受益人並不限於自然人,也可以指定公益團體等法人為受益人;而且日後若有需要
,要保人仍然可以再處分(保險法第111條),仍可變更受益人。程序上就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經通知並批註後生效,不必動到遺囑,也不用經過法院。
有兩點請留意:變更權在要保人手上,保單的要保人若不是本人,得由要保人出面;若受益人為公益團體等法人,應於保單上載明法人全銜及統一編號,避免日後認定上生爭執。至於稅,約定於身故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算被保險人的遺產(第112條)。
四、可以「走了以後再捐」,這正是遺囑在做的事
最後,談遺囑的效力,是從過世那一刻才發生。在那之前,遺囑隨時可以改、可以撤回;預立遺囑不會讓現在少一塊錢可用。
至於遺囑的製作,有五種法定方式(民法第1189條)。長輩最常用的是自書遺囑,要件是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等(第1190條),但「一個字都不能打字」;若提筆吃力,或擔心日後有人爭執真偽,公證遺囑會是更穩妥的選擇。
還有一點可以讓家人安心:遺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且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公益團體,其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不會因為這份心意,增加家人的遺產稅負擔。
上面這些都只是工具。真正決定成敗的,是您有沒有把想法說出來、有沒有寫下來、寫下來的內容有沒有人負責執行,也建議這樣的想法可以諮詢相關法律、財會稅務相關人士,並進行相關規劃,讓這樣的美意能夠落實。而當這三件事做到了,您留下的那份心意,才會透過公益團體走到有需要的孩子身上,而不是停在家人之間的猜測。
(本文為一般法律說明,個別情形仍請洽專業人士協助。時間: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