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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發表人:雅文基金會 整理
2021.09更新
一、申請條件:疑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範圍者(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可申請證明。
二、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1吋半身照片3張。
3. 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
5. 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或換發。
三、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四、注意事項: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五、聽覺功能障礙程度:
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
其中「聽覺障礙」之定義,
「輕度」: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45.0%至 70.0%,或一耳聽力閾值超過 90 分貝 (含)以上,且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 48 分貝(含)以上者。
「中度」: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70.1%至 90.0%。
「重度」: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等於 90.1%。
六、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 至戶籍所在地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經衛生署指定之鑑定醫院醫師進行身體結構功能鑑定後
- 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等因素鑑定
- 社政單位進行需求評估
- 社政單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各縣市相關社會資源,仍需以該縣市公告為主※